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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孟庆玲,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某,男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庆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把家中值钱的东西变卖,原告想结束两人的关系,但原告已怀孕马上要生,在被告的忏悔下,原告原谅了被告。2004年2月,女儿欧某甲出生后,原告的原谅并没有使被告收敛,继续自己玩乐和赌博,家里极其困难。女儿三岁多后,原告被迫出去打工,不得不把女儿送到广西姐姐的家,让姐姐帮带女儿,被告没有主动探望女儿或者给女儿汇生活费。2011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10月儿子欧某乙出生。2013年5月的一天,儿子突发高烧不退,医生建议住院,但原告没有钱给儿子办理住院,原告只好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汇款,因被告在广州,原告在佛山,被告说没有,要原告自己想办法,原告只好打电话给被告以前的老板,求他借钱给被告。本来被告的老板不想直接给钱给被告,怕被告又拿钱去赌,想直接汇钱给原告,但被告的老板的厂远离市区,被告的老板只好以现金形式借给被告2000元。第二天,原告打电话给被告时,被告称2000元昨晚已输光了,接着被告干脆关了手机。原告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又向朋友借钱,为儿子住院治病。2014年11月的一天,因原告在佛山打工,原告送两个孩子到广西的姐姐的家,原告的姐姐打电话说原告的儿子患了手足口病住院十几天了,原告再次打电话给被告要被告筹钱,被告说没有钱,原告要被告借一点。当天晚上,被告复电说:借到2000元。第二天早上,被告说:都输光了。尔后故伎重演“欠费停机”。被告在赌场借高利贷,自己还不上,还把债主带到被告哥哥在广州的档口。在债主的威胁下,被告的嫂子被迫为被告还款,原告知道的有两次,一次3000元,一次8000多元。原、被告经常因被告赌博而吵架,被告不肯悔改,每次吵架后,被告就会“忏悔”,第二天照样去赌博。现原告已彻底绝望,被告赌博恶习不改,原告必须与被告离婚!为不改变两个孩子的生活环境,被告从来也没有照顾过两个孩子。如果两个孩子任何一个由被告抚养,被告为了赌博,可能把孩子卖了。现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子女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是合法夫妻;3、出生医学证明,证实欧某甲、欧某乙是原、被告的子女。被告欧某某不出庭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被告欧某某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2月21日生育女儿欧某甲,2011年5月18日,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欧某乙。2015年6月4日,原告以被告多次赌博,屡劝不改,不照顾家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由于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女儿欧某甲。2011年5月18日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生育儿子欧某乙,可认定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了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如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敬互爱、夫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赌博屡劝不改的行为。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不需对子女的抚养进行处理,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被告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占伟强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陈文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