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与泰阳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泰阳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春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81号原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吾,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美莲,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阳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春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春明,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涓,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泰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春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春明,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涓,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春亮,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59。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泰阳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阳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000元,由原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崔少俊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清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