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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方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方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汤满溢人民陪审员  彭泽利人民陪审员  余元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