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方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方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汤满溢人民陪审员 彭泽利人民陪审员 余元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