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柯悦坤与郑毅莉、林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悦坤,郑毅莉,林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624-1号原告柯悦坤,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郑毅莉,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瑞华,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悦坤诉被告郑毅莉、林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柯悦坤以被告郑毅莉已失踪,无法找到郑毅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保留按保证合同对被告林瑞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悦坤撤回对被告郑毅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庄毅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