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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926号原告王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王XX,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1008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东门乡XXXX。委托代理人黄XX,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91224XXXX,瑶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东门乡XXXX。系原告母亲。被告卢XX,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1021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梅花镇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