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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8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赵×&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152号原告张××,农民。被告赵××,农民。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