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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安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达映,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乙,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安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5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陈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林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积泰、代理检察员郑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陈达映、被告人罗某乙及其辩护人刘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3月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罗某甲先后伙同林某、罗某丙、池某甲、池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槐南镇小龙逢自然村拱桥头的山包上取土,运到槐南村大湾河边私设的洗砂点非法洗砂,而后出售。洗砂场由罗某甲负责现场管理。在此期间,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罗某甲等人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但罗某甲等人仍持续采砂。经鉴定,在此期间造成槐南镇小龙逢自然村拱桥头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量为379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35538元。2、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罗某乙伙同罗志水、黄洋(均另案处理)出资10.2万元从被告人罗某甲、池某甲处受让洗砂场60%股份,三人各占20%股份。其间,洗砂场仍在槐南镇小龙逢自然村拱桥头的山包上取土,运到槐南村大湾河边私设的洗砂点非法洗砂,而后出售。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出售建筑用砂共计1575立方米。洗砂场由罗某乙负责账目管理,由罗某甲负责现场管理。经鉴定,在此期间造成槐南镇小龙逢自然村拱桥头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量为90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6296元。综上,被告人罗某甲造成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量为4707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91834元。被告人罗某甲造成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量为90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6296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于2014年6月25日在永安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参与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后,由永安市纪委移交给永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罗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一贯表现好,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态度好、悔罪程度深。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罗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乙系从犯,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一贯表现好,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认罪态度好、悔罪程度深,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07年3月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罗某甲先后伙同林某、罗某丙、池某甲、池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槐南镇小龙逢自然村拱桥头的山包上取土,运到槐南村大湾河边私设的洗砂点非法洗砂,而后出售。洗砂场由罗某甲负责现场管理。在此期间,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罗某甲等人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但罗某甲等人仍持续采砂。经鉴定,在此期间造成槐南镇小龙逢自然村拱桥头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量为379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35538元。2、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罗某乙伙同罗志水、黄洋(均另案处理)出资10.2万元从被告人罗某甲、池某甲处受让洗砂场60%股份,三人各占20%股份。其间,洗砂场仍在槐南镇小龙逢自然村拱桥头的山包上取土,运到槐南村大湾河边私设的洗砂点非法洗砂,而后出售。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出售建筑用砂共计1575立方米。洗砂场由罗某乙负责账目管理,由罗某甲负责现场管理。经鉴定,在此期间造成槐南镇小龙逢自然村拱桥头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量为90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6296元。综上,被告人罗某甲造成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量为4707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91834元。被告人罗某甲造成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量为90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6296元。2014年6月23日,永安市纪委通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纪委吉山办案点约谈,二被告人如实了供述自己参与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25日,永安市纪委将二被告人移交给永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户籍证明;2、帐本、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林某、罗某丙、池某甲、池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5、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及重新鉴定报告、补充鉴定意见;6、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开采建筑用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止。)二、被告人罗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如浩审判员  许冬生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晓珍附本判决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