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林海燕与黄桂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燕,黄桂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69-1号原告林海燕,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1X,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黄凯桦,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权,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5,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燕诉被告黄桂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燕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保全费1495元,合计3595元(原告林海燕已预交),由原告林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