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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金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209号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金某,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徐某,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金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乙、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金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号85℃面包房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钱某某、陈某某二人发生言语争执,后伙同被告人王某、徐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王某还将张某甲等人(另行处理)叫至现场并再次对被害人钱某某、陈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钱某某右眼挫伤、鼻骨骨折;致被害人陈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二人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王某、徐某,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金某、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钱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金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收条、谅解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金某、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金某、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二、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金某、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耀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