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锡淳与孔庆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锡淳,孔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保字第67号申请人:吴锡淳。委托代理人:郑振岳,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孔庆胜。申请人吴锡淳与被申请人孔庆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锡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孔庆胜名下与林坚璋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玉莲村如意路17号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210005092)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孔庆胜名下与林坚璋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玉莲村如意路17号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210005092)。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吴锡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