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陕西省佳县人,初中文化,打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宁夏贺兰县人,小学文化,打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天津市红桥区人,初中文化,退休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丽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