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行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振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刘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210号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旭东,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朱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斌,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朱桥分局副局长。被申请人:刘振军,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我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振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李洪奇人民陪审员 李树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