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学华与宣州环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华,宣城市宣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胡必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71号原告:吴学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姚卫华,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文,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胡必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华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第三人胡必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学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1668.50元,由原告吴学华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