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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洪玉梅诉被告粱双玉、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玉梅,粱双玉,程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365号原告:洪玉梅,女,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被告:粱双玉,男,汉族,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被告:程秀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玉梅诉被告粱双玉、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玉梅承担。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