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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晶与徐屈伟、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徐屈伟,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36号原告:王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乐、何静,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屈伟。被告:王俊。原告王晶与被告徐屈伟、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晶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王晶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