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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A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0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A。辩护人朱嘉萍,上海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嘉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曰23时30分许,姜因远(已判决)伙同他人在本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慈善街XXX号超级玛丽KTV四楼过道内,因王甲、王乙等人酒后滋事引发纠纷,后双方互殴。姜因远伙同被告人王A等人持啤酒瓶、垃圾桶、拖把等物砸打被害人王甲、王乙,并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王丙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甲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王乙的伤势构成二处轻伤二级;被害人王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王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甲、王乙、王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姜因远的供述,证人王丁、俞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视频截图及监控视频,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相关病历卡及出院小结等,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及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记录,被告人王A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三处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能当庭认罪,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晓峰代理审判员  孙攀峰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