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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法委赔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济学因再审无罪申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的决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济学,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请求人李济学,男,汉族。赔偿义务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吴育森,院长。赔偿请求人李济学因再审无罪申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东县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乐东县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乐法赔通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义务机关乐东县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李济学被羁押期间是1968年4月24日至1980年6月23日,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李济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李济学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李济学述称,其于1968年4月24日以“反革命”罪被乐东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68)乐公军判字第3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80年6月23日,乐东县法院(80)乐法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广东省乐东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68)乐公军判字第3号判决,宣告李济学无罪。李济学被改判无罪,其被错误羁押侵权的事实已经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13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182.35元计算赔偿金,李济学被错误关押限制人身自由4380天,赔偿金应为798693元。李济学认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羁押的应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由于当时没有规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乐东县法院对李济学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本院赔偿委会员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李济学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80)乐法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证据2.送达回证;证据3.乐东县公安局释放证明书;证据4.四类分子摘帽通知书;以上证据1-4证明李济学被错误羁押12年后改判无罪的事实,提出国家赔偿于法有据,应当取得赔偿的权利;证据5.邮政快递单二份,证明李济学申请国家赔偿,乐东县法院不予受理,将申请材料退还给李济学的事实;证据6.相关法条及案例,证明李济学申请国家赔偿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李济学于1968年4月24日以“反革命”罪被乐东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68)乐公军判字第3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80年6月23日,乐东县法院作出(80)乐法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广东省乐东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68)乐公军判字第3号判决,宣告李济学无罪。李济学于1968年4月29日被逮捕,1980年5月5日被释放。2014年12月5日,李济学以邮寄方式向乐东县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乐东县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乐法赔通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李济学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李济学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乐东县法院作出(80)乐法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宣告李济学无罪的时间是1980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李济学的赔偿申请不应作为国家赔偿案件予以受理,乐东县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正确。李济学主张根据批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羁押的应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由于当时没有规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批复规定的上述内容是针对侵权行为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情形,而李济学被羁押的行为在1980年5月已结束,没有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定,李济学主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李济学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