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蒙勤秀、李红梅、李峰安诉被告张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勤秀,李红梅,李峰安,张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蒙勤秀,女,1947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党湾村4组。原告李红梅,女,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重泉北路38号城郊税务所7号。原告李峰安,男,2013年11月25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李跃峰,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怡然家园。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立宏,男,1968年12月17日,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重泉北路38号。被告张涛,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蒲城县洛滨镇南店村四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勤秀、李红梅、李峰安诉被告张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勤秀、李红梅、李峰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蒙勤秀、李红梅、李峰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勤秀、李红梅、李峰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蒙勤秀、李红梅、李峰安负担。审判员 同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