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郭福霞申请执行王怀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霞,王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11-19号申请执行人:郭福霞,女,汉族,生于1954年6月25日,住禹州市西大街28号。被执行人:王怀德,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8日,住禹州市新峰矿务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福霞申请执行王怀德债务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私下达成了和解并实际履行。申请人王怀德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00)禹民一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玉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