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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向可泽合同诈骗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向可泽。原审被告人文增俊,男,海南义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王海芳,女,海南义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职员。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控诉原审被告人文增俊、王海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并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琼山刑初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文增俊、王海芳所属的海南义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海南义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事实,并不能证实文增俊、王海芳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上诉人指控被告人文增俊、王海芳犯合同诈骗罪缺乏罪证,上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向可泽的起诉,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丽     欢审判员 温     智     勇审判员 何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不     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