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钟济军诈骗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142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济军。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济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美刑初字第222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钟济军不服,以其与被害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被害人为了掩盖放高利贷的事实强迫其签订的,其已还给被害人50多万元,其与被害人之间实际上是借贷关系而非诈骗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济军部分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刑初字第222刑事判决;二、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智勇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麦丹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