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姜勇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01号原告:姜勇,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泓,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钱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姜勇诉被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姜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勇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