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章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03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章某某,男。陈某某诉章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章某某赔偿陈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共计6897.51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章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陈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章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某也不能提供章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刑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章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