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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姚磊轩、乔艾红与泾阳县泾干镇东关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磊轩,乔艾红,泾阳县泾干镇东关村四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磊轩,村民。法定代理人乔艾红,委托代理人姚鑫,陕建八公司下岗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泾阳县泾干镇东关村四组。负责人吕岗,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平军,1973年9月1人生。原审原告乔艾红,村民。上诉人姚磊轩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磊轩的法定代理人乔艾红及委托代理人姚鑫、被上诉人泾阳县泾干镇东关村四组的委托代理人刘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姚磊轩。审 判 长  党晓辉审 判 员  赵建辉代理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