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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682号原告:安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