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与刘占坤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刘占坤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5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负责人:高春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义华,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占坤,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占坤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刘占坤的4栋鸡舍价值804000元,也就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但其仅投保30万元,没有足额投保。合同约定不足额投保的按照比例赔偿,一、二审判决确定民事责任不当。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亦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约定的两种赔偿条件均成立,而该两种赔偿方式不一致,合同中其他条款对此未作约定,一、二审判决依据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符合法律的适用规则,确定民事责任正确。综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曹 弘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丹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