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胡芳与张端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端立,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端立,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芳,居民。上诉人张端立因与被上诉人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端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端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端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蓝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