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王 某 某 诉 田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王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田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