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795号原告董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钟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