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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795号原告董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钟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