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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建德与宫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德,宫四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李建德,男,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宫四川,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德诉被告宫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李建德承担。审判长  胡志华审判员  李胜利��民陪审员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依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