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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钟灵宪与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灵宪,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920号申请执行人钟灵宪,确认送达地址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塘川南街126巷9-11号。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确认送达地址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中北路95号。法定代表人金兰芬,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灵宪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灵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钟灵宪货款236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从2015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记录。2015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钟灵宪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钟灵宪货款20000元,该款分二期支付,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5年9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2、如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钟灵宪有权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扣除已履行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3、本案案件受理费195.50元、执行费254元,合计449.50元,由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同日,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钟灵宪支付第一期案款10000元,因剩余案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钟灵宪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案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9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瑞安市章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