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薛可会、李帮霭与李帮霭、李芳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可会,李帮霭,李芳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29号原告:薛可会。被告:李帮霭。被告:李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可会诉被告李帮霭、李芳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可会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可会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可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取3650元,由薛可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