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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信平与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平,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56号原告刘信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鸿波,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小提,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