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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09号原告田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炯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