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0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陕西鹏辉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鹏辉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85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鹏辉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鹏辉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鹏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179597万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党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