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公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丛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205号原告:丛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朱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