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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敬社,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崇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