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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韦金善与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金善,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韦金善,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叶伟,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申请执行人韦金善与被执行人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