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徐某某,农民。法定代理人田凤香。被告赵某某,农民。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如华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郭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