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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徐某某,农民。法定代理人田凤香。被告赵某某,农民。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如华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郭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