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李洪岩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8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岩。辩护人肖海涛,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岩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岩及辩护人肖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李洪岩由上海盛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派至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所运营的《龙之谷》游戏项目组客服事件专员。同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洪岩利用负责使用管理员账号,登录公司服务器,恢复玩家游戏账户内因游戏系统原因所丢失的装备数据等上述职务便利,未经公司授权,在公司系统中使用上级GSM账号,通过修改本人大量游戏账户内数据的方式,提升了200余个游戏装备的属性及增加了1.1亿余个游戏币,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5173”网站售出全部装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40,259元;售出游戏币6,000万余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6,732.10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洪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数龙公司退赔价值人民币55万余元的钱物。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单》,《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书》、《入职确认书》,《情况说明》、《关于李洪岩岗位借调关系的说明》,《关于李洪岩岗位职责的说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龙之谷》游戏账号注册信息,《龙之谷》游戏账号中的装备变更情况以及游戏币获取情况,《龙之谷》游戏账号中的游戏币交易流水,“5173”交易网站的交易账号若干及绑定的银行卡信息,“5173”交易网站交易账号的《订单详细信息》,相关银行卡进出明细,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洪岩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洪岩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洪岩系坦白、退赔了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李洪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销售的虚拟道具,非公司经营范围;在公司报警前已退出大部分钱款;其在公司等候民警处理,应认定其是自首。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销售金额中包含被告人李洪岩自己的一部分道具;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又积极退赔了违法所得,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李洪岩由上海盛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派至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所运营的《龙之谷》游戏项目组客服事件专员。同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李洪岩利用负责使用管理员账号,登录公司服务器,恢复玩家游戏账户内因游戏系统原因所丢失的装备数据等上述职务便利,未经公司授权,在公司系统中使用上级GSM账号,通过修改本人大量游戏账户内数据的方式,提升了200余个游戏装备的属性及增加了1.1亿余个游戏币,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5173”网站售出全部装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40,259元;售出游戏币6,000万余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6,732.10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洪岩被公司同事电话通知到单位后,公司同事在未告知其报案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在公司内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洪岩向数龙公司退赔价值人民币55万余元的钱物。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相关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实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并具有网络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的经营权。2、《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单》,证实2007年至2015年期间,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系游戏《龙之谷》的出版、运营单位,2013年运营单位同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3、《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书》、《入职确认书》,证实被告人李洪岩于2010年9月与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9月受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盛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限自2013年9月21日始至2016年9月20日止。4、《情况说明》、《关于李洪岩岗位借调关系的说明》,证实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为上海盛大游戏下属的两个关联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在上海盛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戏运营在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2月,经上海盛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的内部流程通过,被告人李洪岩调至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龙之谷》项目组客服事件专员。5、《关于李洪岩岗位职责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洪岩为《龙之谷》项目组客服事件专员,负责处理客服提交的用户异常事件,可使用张航在游戏后台管理系统DOLIS上的账号zhanghang,为相应账号生产、发放道具。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龙之谷》游戏的装备的流转流程以及被告人李洪岩在该公司的工作职责。7、《龙之谷》游戏账号注册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洪岩以本人姓名、身份证注册了网络游戏《龙之谷》的14个游戏账号。8、《龙之谷》游戏账号中的装备变更情况以及游戏币获取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洪岩的游戏账号中有200余个装备被管理员更改属性(显示为道具属性更改by管理员)以及通过修改李洪岩游戏账号数据的方式,增加了游戏币(显示为管理员修改)1亿余个,并与其他玩家进行装备交易(显示为修改物主)及对应的玩家装备变更时间。9、《龙之谷》游戏账号中的游戏币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李洪岩的游戏账号其他玩家进行了游戏币交易(显示为邮件发件及交换取款)6,400万余个。10、“5173”交易网站的交易账号若干及绑定的银行卡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洪岩以本人身份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5173”网站中注册了32个交易账号,并分别绑定8张不同的银行卡。11、“5173”交易网站交易账号的《订单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洪岩通过‘5173’交易网站出售《龙之谷》游戏的装备及游戏币的时间、广告标题、种类、所属区服及金额等信息。12、相关银行卡进出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洪岩与“5173”交易网站绑定的八张银行卡,通过该网站获得钱款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1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洪岩在案发后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54.2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相关实物。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洪岩通过修改管理员属性的方式取得“龙之谷”网游道具及金币在“5173”网站上销售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36,991.10元。1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李洪岩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6日,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李洪岩于次日至公司解决其侵占公司财物一事。2014年10月27日,公司电话通知公安机关将在公司的被告人李洪岩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李洪岩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16、被告人李洪岩的供述及户籍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岩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洪岩系坦白,赃款已大部分退赔被害单位,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证据,对被告人李洪岩及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不能采纳,但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洪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二、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倪建军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