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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与被告高海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被告正在私下调解,现原告王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宗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