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罗宁杰与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东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宁杰,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东城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368号原告罗宁杰。被告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华国平。被告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东城店,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覃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宁杰诉被告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东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宁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罗宁杰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季念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慧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