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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青见与严明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见,严明,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志友,张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王青见,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林春村王大组被执行人:严明,男,1972年5月2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雷池路江菱商贸城被执行人: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集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章志友,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林春村吴冲组被执行人:张小敏,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严明、章志友、张小敏银行存款39675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