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汉松、高兰与张宜永、陶建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松,高兰,张宜永,陶建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438号原告刘汉松,居民。原告高兰,居民。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张宜永,居民。被告陶建国,个体户。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松、高兰与被告张宜永、陶建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松、高兰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刘汉松、高兰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汉松、高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衡永红代理审判员 卢新潮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