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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恒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947号原告张恒,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文,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恒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8元减半收取为3004元,由张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赟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