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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柏玲申请铁岭市海宁种养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柏玲,潘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许柏玲。被执行人:潘俊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05)铁银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潘俊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潘俊海于2006年5月11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俊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潘俊海在X银行帐号X内的存款X元,扣划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将被执行人潘俊海在X银行帐号X内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铁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