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阳县田州镇供销合作社与黄永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阳县田州镇供销合作社,黄永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田阳县田州镇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路16号。被执行人:黄永保。本院在执行田阳县田州镇供销合作社申请执行黄永保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黄永保依据已生效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保证金100000元、租金12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356元,共计1348356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