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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华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卫兵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陈华。被申请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19层A区04。法定代表人葛卫兵,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葛卫兵。申请人陈华与被申请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以申请人陈华在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卫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陈华在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的担保存款人民币160万元。申请人陈华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