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申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战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伟,张战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伟,男。委托代理人:胡子勇,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战友,曾用名张昊,男。再审申请人王伟与被申请人张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伟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张战友曾借申请人王伟10万元用于周转,约定月息2分。2009年5月申请人王伟从被申请人张战友处拉了价值57600元的材料,没有付款,出具了欠条。后双方于同年6月7日算账,被申请人张战友认可尚欠申请人王伟59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二审判决对双方对账的情节不予认定,将两张欠条独立看待,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伟申请称,张战友曾借其10万元,约定月息2分,2009年5月王伟从张战友处拉了价值57600元的材料,没有付款,出具了欠条。后双方于同年6月7日算账,张战友认可尚欠王伟59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但张战友对于曾借王伟10万元及双方对过账均不认可,且王伟在原审期间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存在10万元的借款关系及对账的情况。原审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王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贾海荣审判员 胡水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