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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付永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付永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浮阳南大道38-2号。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被告付永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